鼓励和引导本市户籍城镇和乡村居民亡故后,采用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深埋、撒散以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使用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
(一)固原市所辖县(区)户籍城镇和乡村居民亡故后实行火化且在公墓或安葬设施区域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享受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二)居住或工作在固原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固原市因自然灾害、矿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亡故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来源不明遗体实行火化的,只享受惠民殡葬奖补政策。
(一)居民亡故后在市殡仪馆将遗体火化的,奖补服务项目:市辖区内遗体接运费(含收殓、裹尸、消毒、抬运)、遗体存放(含冷藏、冷冻保藏)三天内、平板炉遗体火化(含查验、骨灰整理、拾捡、装袋、装盒等)、骨灰寄存(格位安放)1年内、告别厅2小时内、守灵厅2天内。超出以上项目范围,选择其他延伸殡葬服务项目产生的费用不予奖补。各县(区)奖补服务项目按照县(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城镇和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进行火化的除奖补上述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外,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宁民发〔2016〕8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亡故后将遗体火化,未享受惠民殡葬奖补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办理惠民殡葬奖补服务项目所需材料)到逝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惠民殡葬奖补服务项目标准申请。
(一)固原市户籍城乡居民亡故后在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公墓或安葬设施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骨灰撒散:遗体火化后将骨灰在公墓、各地指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群众有意向的区域撒散不保留骨灰的奖励3000元。
2.骨灰安葬:遗体火化后将逝者全部骨灰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深埋1.5米以上,除免收骨灰墓位费和墓地管理费之外,对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采用植树、植花、植草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奖励2000元。
3.遗体深埋:居民亡故后选择节地型墓穴,将遗体深埋2米以上,不留坟头、不建硬化墓穴、自然回填的除免收墓位费和墓地管理费之外,对只留可绿化坟头或植树、植花、植草不设立墓碑安葬的奖励1000元。
(二)对捐献遗体或器官的给予褒扬,颁发捐献证书,设立纪念林或建造纪念性建筑物,组织并且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亡故并火化,将骨灰带回本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办理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要的材料)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申请。
1.市辖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和救助管理机构收养的救助人员、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亡故后,由当地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后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
2.将逝者骨灰或遗体在政府批准的公墓以外其它区域散埋乱葬或将迁坟骨殖火化后二次安葬的,以及在国家规定的火葬区亡故后,违反规定将遗体运回土葬区深埋不留坟头的。
3.违反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政策,居民在城镇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尸体、治丧扰民,在街道、居民区游丧、抛撒纸花、纸钱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被发现或群众举报记录在案的。
第七条居民亡故后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的,由市殡仪馆负责落实惠民殡葬奖补政策;在各县(区)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殡葬服务的,由各县(区)殡仪服务站(中心)落实惠民殡葬奖补政策。
第八条市殡仪馆、各县(区)殡仪服务站(中心)及政府批准的公墓或安葬设施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是实施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主体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
1.逝者遗体火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承办人填写《固原市惠民殡葬奖补服务项目申请审批表》,在市殡仪馆直接办理惠民殡葬服务奖补手续,每季度月末汇总,次月发放奖补资金。
2.逝者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人员或救助管理机构收养救助人员火化的,需医疗机构、民政、公安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惠民殡葬服务奖补手续由相关机构负责。经公安部门认定为来源不明尸体并需进行火化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在90日内(以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日期为准),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将骨灰进行撒散处理的,由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殡葬服务机构2名工作人员现场指导监督(或通过视频方式)在指定区域撒散,留存必要的过程视频及现场图片资料。
(三)本市居民在市外亡故后火化,骨灰在户籍地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在90日内(以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日期为准),由丧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手续。
(四)所需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可直接调取,一次性提供后不再重复提供,民政部门自收到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后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居民户籍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所需资金列入县(区)同级财政预算,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十一条市殡葬服务中心(殡仪馆)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县(区)公办殡仪服务站(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二条发改、审计、财政、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每年定期对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死亡、生态安葬证明,对发现有挤占、骗取、套取等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强化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以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引领推动殡葬改革要求。党员干部要做法规制度的遵守者,去世后依法实行火葬、骨灰规范安葬;做文明风尚的引领者,带头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加强对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办理丧葬事宜的教育约束,树立示范典型,发挥引领作用,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将推行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把实施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奖补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实际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响应号召,模范带头,积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殡葬。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推进工作落实。发改、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草、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做好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具体相关工作,为推动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9日。2017年11月28日印发的《固原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固政办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